一、被繼承人姓名:詹叛。 二、同標號1備註第二、四、五、六項。 三、本案土地上有已辦保存登記第三人所有建物2棟(建號2173、2366),非屬依土地法第73條之1列冊移交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之不動產,標售機構無權處理,故不併同土地標售。如涉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由得標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