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繼承人姓名:林謝惜。
二、使用管理情形:依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移交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單無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使用範圍及出租之記載。
三、本案土地上如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屬依土地法第73條之1列冊移交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之不動產,標售機構無權處理,故不併同土地標售。如涉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由得標人自理。
四、依財政部97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6310號令規定,申報移轉現值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五、標售不動產依登記面積辦理移轉。
六、有關第3人之優先購買權,請詳投標須知第12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