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上現為草地、路樹、水泥地(出入道),概由得標人自理。 2. 地上樹木倘屬「花蓮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規定列管受保護者,應依該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3. 本案為國私共有土地,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4. 以書面方式,按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