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土地地上物為稻田、紅磚地及窪地內雜樹等,以書面方式按現狀點交,地上物概由得標人自理。 2.本案國私共有土地【國有持分1/7;國有持分面積約為6.98平方公尺(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共有人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