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土地地上物為菜園等農作物,以書面方式按現狀點交,地上物概由得標人自理。 2.本案國私共有土地(國有持分為1/18;國有持分面積約37.83平方公尺)共有人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