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土地地上物為稻田、瓜架及菜園,以書面方式按現狀點交,地上物概由得標人自理。 2.本案國私共有土地(國有持分為1/18;國有持分面積59.50平方公尺)共有人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3.本案土地為重劃後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承租人、現耕之共有人及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