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抽查8家溫泉業者僅1家不合格

記者:里報.tw 林家慶 / 新北市 報導 發佈時間:2023-12-09 11:36:14

  【新北訊】新北市政府於112年11月間針對本市8家溫泉業者進行聯合稽查,除查核溫泉水質外,更重點稽查業者「是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是否販售禮券」、「溫泉標章」及「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管理」等項。查核結果各家業者之水質均符合規定,但查獲1家業者發行之禮券及消防安全防火管理不符規定,已移請主管機關做進一步裁處。   

  消保官指出,本次查核係由消費者保護官會同觀光旅遊局、衛生局及消防局稽查人員對本市淡水區、八里區、三峽區、烏來區、金山區、萬里區及貢寮區共計8家溫泉業者進行聯合稽查,除一般查核項目外,更因今(112)年發生親水場館遊憩遊客感染導致腦膜腦炎死亡病例,故再加強溫泉等場館 之「溫泉水質」檢測。查核之8家溫泉業者有7家皆符合相關規定,只有烏來區「日月光溫泉山莊」(茂英企業社)有「溫泉券並未辦理銀行履約保證」及「消防逃生通道堆放雜物」等缺失。查日月光溫泉山莊販售之溫泉券屬於「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禮券」所規定之禮券,依上述應記載事項第2點之規定,發行人應提供消費者自出售日起算至少1年期間之履約保障機制,對於違反規定之業者,本府經濟發展局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規定函請業者限期改正,倘屆期不改正,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有關日月光溫泉山莊逃生通道堆放雜物之違法部分,因業者地處臺北水源特定區,本件已移請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進行查處,最高可處30萬元以下罰鍰,倘裁罰後進行複查還是不改正,將連續處罰至改善完成,每次最高皆可罰新台幣30萬元,並可張貼不合格告示。如業者仍拒不改善,必要時可以依照建築法規定處以斷水、斷電重罰。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赴溫泉區泡湯住宿前,應先選擇具「溫泉標章」之合法浴室業或旅館業,以確保消費權益,詳情可至「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行政資訊網/便民服務/溫泉業者專區」查詢。其次,消費者應注意所購買之溫泉或湯屋票券是否符合「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尤其是溫泉券應有至少1年之履約保證。另為確保泡湯安全,消費者應於泡湯前瞭解並遵守泡湯場所公告之13項「使用溫泉之禁忌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如入浴前應先徹底洗淨身體;患有心臟病、肺病、高血壓、糖尿病及其他循環系統障礙等慢性疾病者應依照醫師指示入浴;孕婦、行動不便者、老人及兒童,應避免單獨1人入浴;入浴後有任何不適,應立即出浴並通知服務人員……等,以確保在寒冬享受泡溫泉之樂的同時,也能確保衛生、健康及安全無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