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共好創造利潤、齊心信守貫徹約定』勞工局輔導團體協約展成果

記者:里報.tw 林家慶 / 臺南市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2-11 16:10:43

  【臺南訊】勞工局推動黃偉哲市長「希望家園」的施政理念,為勞工建立尊嚴勞動及安全的友善職場環境,在工會協商權方面,勞工局積極推動入廠輔導措施,強化勞資自治協商觀念,讓勞資協商動起來,至目前為止,已成功輔導32家事業單位與其企業工會順利簽訂團體協約,本市企業工會家數有52家,輔導達成率61.5%,就簽訂團體協約之企業工會家數,本市為全國最多。
 
  勞工局在輔導實務上常碰到雇主以公司內部已訂定工作規則,勸阻工會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有拖延協商、佯裝談判等違反誠信協商之行為,讓工會產生挫折感而放棄。勞工局王鑫基局長表示工作規則係由雇主單方制定,其規定未必充分反映勞工之意見,而團體協約係由工會與雇主協商之成果,較能保障勞工利益,且其法律位階及效力也高於工作規則。今(10)日之記者會特別邀請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黃丁助助理副總及工會胡尚禮理事長參與,分享其勞、資雙方如何透過協商、化解分歧,進而成功簽訂團體協約的過程。
 
  東陽公司專注汽車零組件部品,同時跨足OEM(組車市場)、AM(售後維修市場)兩大市場,為全球汽車最專業內外裝部品供應集團,台南總部員工人數約3000餘人,東陽企業工會成立於民國68年,迄今已有43年歷史,會員數達2,277人。黃丁助助理副總表示,東陽公司在經營觀念與管理原則上,著重於「以人為本」及「尊重人性」,所有制度都以「人」為出發點,勞工是資方最大資產。胡尚禮理事長表示,工會在擬定團體協約草案向資方邀約協商,對勞工而言,工作薪資的保障與避免過勞的假期排休,是大家最重視的一個環節。因此工會對資方的協商主軸與策略,就是將利潤分享的做法,明確納入團體協約的新增條例中,例如定義公司年度淨利提撥10%,作為員工績效獎金與年終獎金,藉以激勵員工士氣,並分享公司經營成果。而資方也體認到,與勞工達成利潤分享,更能讓大家專注於工作,替公司創造出更大的利益,從而達到勞資雙贏的局面。
 
  勞工局王鑫基局長在記者會上,特別感謝東陽公司黃丁助助理副總及工會胡尚禮理事長對本局推動團體協約業務的支持,王鑫基局長進一步說明,經過勞工局多年的推動及勞資雙方的努力下,除了追求簽訂團體協約的家數有成長外,也積極提升團體協約質量,近年來,團體協約的簽訂內容也越來越充實、豐富,不論是優於勞動法令的勞動條件或是利潤、盈餘分享,以及工會同意權與工會安全條款等,在經過雙方協商取得共識後,都已具體納入團體協約中。在優於勞動法令規定之勞動條件的協約內容有「延長工時之補休標準依延長工時工資標準折換辦理。」等;在利潤分享條款有「天然災害停班未出勤者工資照給,出勤者給加班費。」、「甲方年度如有稅前利益,應按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稅前利益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等;在工會同意權與工會安全條款例則有「甲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非會員員工就本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非會員員工繳交相關於乙方會員經常性會費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等等。就目前備查的團體協約條款內容,已逐步達到保障工會發展及提升會員福祉的效果。
 
  勞工局最後再說明,團體協約的簽訂,目的在穩定勞資關係,確保勞資雙方彼此權益,也就是說,團體協約內容對於雇主事業也是有所助益,例如同意實施延長工時或彈性工時的約定,讓企業經營獲得適度彈性;和平義務條款的約定,避免爭議行為的發生而對營運造成影響。因此,勞工局呼籲,雇主在接獲工會提出團體協商的邀約時,應該秉持正向的態度與工會誠信協商、溝通。當協商面臨僵局,有發生爭議之虞時,應儘量運用議事技巧,例如暫予保留,或另請公正第三者協處,以避免爭議,且勞資雙方應有共識,非不得已,絕不行使爭議行為,避免雙方均蒙受損失。勞工局今年也將會持續進行入廠輔導服務,並追縱輔導個案協商情形,以針對勞資雙方協商現況提供更適合之建議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