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上物為雜樹、雜草等,以書面方式按現狀點交,地上物概由得標人自理。 二、本案係國私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 三、本案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參與投標者如為私法人,則必須為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